QUOTE:
引用第17楼白瑞德于2012-07-10 23:33发表的“”:
这个解释,和你说的“永驻者三个月不在日本可能会被取消资格”,不是一个意思吧。离开日本,但是只要你有一个在日本的地址就可以了。另外,就算你没有日本的地址,也只要有正当理由(比如需要回国住2年)地申报,就可以保住签证。
我认为,现在的永住签证者,也不是可以没有日本的地址。不知道为什么要理解成新规则对永住者不利了了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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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个我的理解与老白类似,下午跟稀饭谈论过这个问题了,看来当时他还是没有纳得啊。
如果按照“永驻者三个月不在日本可能会被取消资格”理解的话,那再入国有效期只能变成出境后3个月了,显然不是这么回事。